在長期的公司治理實踐中,公司治理制度不斷完善,形成了一套相互聯系的公司治理機制體系。根據公司治理機制的功能劃分,主要有四種治理機制:一是激勵機制,即如何激勵董事與經理努力為企業創造價值,減少道德風險的一種機制。二是監督與制衡機制,即如何對經理及董事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和評價,并建立有效的相互制衡的內部權力機構的一種機制。三是外部接管機制,即當管理者經營不善,造成公司股價下跌,而被其他公司(或利益相關方)收購,導致公司控制權易手的一種治理機制。四是代理權競爭機制,是指不同的公司股東組成不同的利益集團,通過爭奪股東的委托表決權以獲得董事會的控制權,進而達到替換公司經營者的一種機制。下面將對以上四種機制做具體的闡述。 在現代的公司中實際上存在著股東與董事會、董事會與經理層的雙重委托——代理關系。代理權爭奪發生在第一重委托——代理關系之間,股東大會將決定是誰取得第一重代理資格,即代理權。獲得了代理權就意味著控制了董事會,從而就掌握了對公司經營者的聘用權。由于小股東的實力有限,代理權爭奪一般在持有一定數量的股份,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大股東之間進行。在代理權爭奪過程中,參與爭奪的各方為了征集到足夠的委托投票權,他們都必須提出有利于中小股東利益的政策,這樣,廣大中小股東的監督約束權力可以通過代理權競爭機制深入到上市公司內部,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管理者采取有利于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經營政策和投資計劃。